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幾個

導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后者為無期徒刑。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一、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幾個
1、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范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后者為無期徒刑。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