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劣藥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那么生產劣藥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產劣藥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生產劣藥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于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法規定行為人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