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導讀: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可見表見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當中;而表見代 理則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見代理只能是針對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表則包括事實行為等。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一、表見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1、表見代理的效力: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情形以外,表見代理有效。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表與表見代理有什么區別
1、表見代表是指盡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員事實上并無代表法人實施某種行為的代表權,但若法人賦予 或默認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賴其具有該代表權的名稱,則法人對其行為應對產生此信賴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可見表見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當中;而表見代 理則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見代理只能是針對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表則包括事實行為等。
2、首先明確代表和代理的區別:
代表人的行為就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以看成是同一個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只不過行為的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對代表人有代表權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內部的關系,不能約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此為表見代表。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此時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兩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區別的:表見代表中,善意的相對人沒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但善意,而且還要求有充分的根據判斷該表見代理人擁有有代理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下列兩種情況屬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雇用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雇用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者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關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委托授權關系,但由于某種原因,授權結束后行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