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無效的房地產抵押合同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一、如何處理無效的房地產抵押合同
1、處理無效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方式是,請求法院確認該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行為人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要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補償;有過錯的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什么是房屋抵押
1、抵押是一個法律術語,抵押定義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房屋抵押就是一種具體的抵押方式,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債務履行而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處分權的國有房屋提供出來作擔保,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3、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凡他們已設定的抵押,當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