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但由于此時無法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那么對方可以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該說法的錯誤之處在于混淆了法律上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應當是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而出賣他人之物屬于負擔行為,該合同的效力,不以處分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在現在的規定下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沒有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
一、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1、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并不會因為其沒有處分權就能導致該合同無效,因此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此時無法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那么對方可以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為什么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本解釋出臺以前,比較流行的解釋是此種情況屬于效力待定,也就是說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沒有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
該說法的錯誤之處在于混淆了法律上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法上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表現為合同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力發生變更的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應當是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而出賣他人之物屬于負擔行為,該合同的效力,不以處分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合同應當是有效的。進一步說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釋,混淆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處分人無權處分只應對標的物的物權能否發生變動產生影響,不能決定合同是否有效。
在現在的規定下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沒有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所以在相關情況中有些無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也是有效的,但是還是要以相當情況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