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讓人與無處分權人訂立處分合同的效力

導讀:
善意受讓人與無處分權人訂立處分合同的效力通說認為無處分權人所訂立的處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論依據是基于民法典第311條及第312條的規定。民法典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對財產的處分原則上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并非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只要權利人事后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自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該合同仍然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那么善意受讓人與無處分權人訂立處分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善意受讓人與無處分權人訂立處分合同的效力通說認為無處分權人所訂立的處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論依據是基于民法典第311條及第312條的規定。民法典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對財產的處分原則上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并非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只要權利人事后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自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該合同仍然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關于善意受讓人與無處分權人訂立處分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善意受讓人與無處分權人訂立處分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無處分權人所訂立的處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論依據是基于民法典第311條及第312條的規定。民法典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對財產的處分原則上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并非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只要權利人事后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自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該合同仍然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因為從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來看采取的是交付主義的物權變動的模式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必須有不動產的登記或者動產的交付。況且所謂強制性規范是指經濟交易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加以限制的規范。顯然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不在國家加以限制之列。而民法典第311條籠統地將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合同歸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忽視了該類合同的特殊情況即善意受讓人與之訂立合同的情況。在善意受讓人基于民事法律行為有償受讓動產且已完全占有該動產的情況下即使讓與人無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須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