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能跟第三方公司簽嗎

導讀: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約定事項及要求,為委托人尋找簽訂合同的機會,如居間人不能履行其約定義務,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酬金;2)有權要求居間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如果由于居間人的不實報告或隱瞞實情,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委托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因其違約行為而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終止合同。
一、居間合同能跟第三方公司簽嗎
居間合同是由委托人和居間人簽訂的,如果第三方公司是居間人,可以和第三方公司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委托人的權利
1)有權要求居間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居間行為。居間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約定事項及要求,為委托人尋找簽訂合同的機會,如居間人不能履行其約定義務,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酬金;
2)有權要求居間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如果由于居間人的不實報告或隱瞞實情,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委托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因其違約行為而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終止合同。
(2)委托人的義務
1)有向居間人支付酬金的義務。做為委托人,在居間人完成居間事務并取得成效時,應依據合同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2)有償付費用的義務,當居間人按合同約定為委托人尋找到訂立合同的機會和有效介紹活動后,對于此間所開銷的合理費用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居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