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屬于承諾嗎

導讀: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一、決標屬于承諾嗎
1、決標具有承諾的性質,其實質是指定標具有承諾的性質。
2、既然是承諾,那定標就表示合同的訂立,就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承諾遲延是指什么
1、承諾遲延又稱為遲到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
2、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