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yè)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一、房屋轉租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轉租的條件有: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yè)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6、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不得轉租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房屋不得轉租;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房屋不得轉租;
3、預租的商品房不得轉租;
4、違背雙方意愿,雙方經共同討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房屋不得轉租;
5、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