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可以賣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導讀:
同時,對于合同的有效無效也可以引用《民法典》進行排除判斷。例外的情況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一方可以賣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1、一方賣房另一配偶有權追回,但是法律規定受讓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的除外。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對房屋是共同共有,處分需要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轉讓,所有權有權追回,但是受讓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并進行登記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否有效
1、如果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人與賣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不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
2、如果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要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即應以購房人是否善意、有償作為條件。同時,對于合同的有效無效也可以引用《民法典》進行排除判斷。
3、但是,如果產權已經轉移,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買方)了。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部分共有權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例外的情況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