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解釋

導讀:
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解釋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目前,現行司法解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遵循的原則沒有問題。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對債務的清償要負連帶責任,且不僅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離婚、債務人死亡,均不能成為免除其原配偶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定事由。那么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解釋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目前,現行司法解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遵循的原則沒有問題。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對債務的清償要負連帶責任,且不僅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離婚、債務人死亡,均不能成為免除其原配偶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定事由。關于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解釋
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至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所不問,即無論是為子女教育所負債務,或個人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還是擅自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都適用本款的規定。”
目前,現行司法解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遵循的原則沒有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普遍原則。現實中多數中國家庭實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較少。既然結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辦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債權人持夫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的憑證,要求這對夫妻還債,除非債務人認可是個人債務并有能力用其個人財產償還,否則,就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人的配偶抗辯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成功的意義在于,如果其有婚前個人財產,則不以個人財產還債,如果其離婚,則不必繼續還債。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對債務的清償要負連帶責任,且不僅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離婚、債務人死亡,均不能成為免除其原配偶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一方面對于夫妻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其不知道該債務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等于是要求其證明一種主觀狀態。如果將債務人向其配偶告知舉債情況視為一種行為,則沒有告知就是沒有行為,要求對于不存在的行為證“無”,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因此,債務人的配偶只能設法證明債務人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這種證據對于債務人的配偶來說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實踐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對于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分配給債權人則更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