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后如何確定追償權

導讀:
夫妻連帶責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債務中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不能作為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抗辯事由,并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沒有債務分擔原則。因此夫妻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標準和原則行使其追償權。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已作出明確判決的,債權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張由另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之后,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份額行使追償權。那么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后如何確定追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連帶責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債務中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不能作為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抗辯事由,并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沒有債務分擔原則。因此夫妻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標準和原則行使其追償權。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已作出明確判決的,債權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張由另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之后,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份額行使追償權。關于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后如何確定追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連帶責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債務中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不能作為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抗辯事由,并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沒有債務分擔原則。根據連帶責任的一般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連帶責任應當平等分擔。
因此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負擔原則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償權的依據和標準。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負擔的約定,體現了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成為夫妻之間分擔債務的標準。
一般來說,夫妻之間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進行約定,已經充分考慮到了夫妻雙方與共同財產來源、共同財產增值、子女撫養等之間的相互關系,并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原則,故夫妻之間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應當成為夫妻一方行使追償權的依據和準繩。
因此夫妻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標準和原則行使其追償權。
夫妻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此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經履行連帶清償責任的,另一方的求償權將根據夫妻之間是否實行約定財產制以及是否已經形成離婚協議等情況而存在差異。
當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即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當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但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筆夫妻共同債務,或未就該共同債務的分擔達成協議的,夫妻一方在達成離婚協議后死亡,其配偶又實際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之后,其配偶應當按照均等份額的原則行使追償權。
當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經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已經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在達成離婚協議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實際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協議約定的份額和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當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但未涉及某一筆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張由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之后,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判決中對共同財產的劃分原則和標準行使追償權。當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已作出明確判決的,債權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張由另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之后,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份額行使追償權。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的,生存一方即獲得了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
具體表現為: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之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如約定屬于方(死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當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予以償還。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3)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夫妻連帶責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債務中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不能作為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抗辯事由,并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沒有債務分擔原則。根據連帶責任的一般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連帶責任應當平等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