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債務償還承擔責任以及離婚后雙方追償

導讀:
債務償還承擔責任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離婚后雙方追償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那么婚姻中債務償還承擔責任以及離婚后雙方追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償還承擔責任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離婚后雙方追償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關于婚姻中債務償還承擔責任以及離婚后雙方追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幾年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而每一婚姻案件中幾乎都會遇到債權、債務問題。那么離婚后一方代還對方債務該如何追償呢?
債務償還承擔責任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離婚后雙方追償
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其本意就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其基本特征為:
1、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正是承擔責任的基礎。
2、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同一給付利益。債權人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
3、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償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于消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為此,法律規定,不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協議分割財產,甚至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仍然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后連帶責任的追償
《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通則》第89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隨償。
但有人認為,《民法通則》第87條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只適用于合伙、聯營合同引起的,債務人明顯有二人以上負連帶責任的案件,至于租賃、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為造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負連帶責任的案件,實際債務人只有一個,不適用《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因而連帶責任的追償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偏頗的。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債務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聯營由數人約定外,還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設定,如《民法通則》第67條的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對被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這就明確了他們的債務是共同的。對于因承包、租賃及因上級主管部門過錯而負連帶責任的,最高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明文規定應列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賦予承擔連帶責任人的追隨償權利,就等于放縱了真正的債務人,這顯然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對維護整個社會經濟循序都是不利的。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于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