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另一半的巨額債務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共同償還

導讀:
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換句話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除非債權人證明,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產經營,否則,夫妻另一方是不用償還的。那么婚姻期間另一半的巨額債務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共同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換句話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除非債權人證明,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產經營,否則,夫妻另一方是不用償還的。關于婚姻期間另一半的巨額債務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共同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當中,特別是對于夫妻家庭中的一些債務來說,但是有些債務是個人欠下的,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個人還的,但是有些債務是需要共同還的,對于一方的債務中有哪些債務是屬于共同償還的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婚姻期間,另一半的債務,應不應該還?實踐中,夫妻間共同債務主要分為三種:
1、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比如在一方借款時,另一方簽字同意認可,或者知道一方負債后,另一方進行追認,同意共同還款,或者其他能證明是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這種情況,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這就是常說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小到買菜錢,大到房屋裝修、看病、上學等,這些是為了因生活必須而負債務,夫妻二人共同享受到了負債所帶來的利益,因而這種情況下,所負債務亦為共同債務,也需要共同償還。
3、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超出日常所需,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又該怎么處理呢
在過去這類債務,的處理,需要夫妻一方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這種處理使得夫妻一方常常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莫名其妙背上巨額債務,更有甚者,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欠款事實,在離婚中獲取更多的利益。
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換句話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除非債權人證明,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產經營,否則,夫妻另一方是不用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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