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另一半要分擔嗎,分居期間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導讀: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是需要共同償還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另一半要分擔嗎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分居期間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如果認定為是共同債務的,就需要共同償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是需要共同償還的。
關于是否算共同債務,并不以是否分居為判斷依據,還是要看以下三點:第一,是否有雙方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第二,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共同意思表示。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夫妻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但是如果滿足以上其他情形的,仍然可能構成共同債務。因此,是否分居不是評判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而是回歸到債務本身來看是否跟夫妻共同生活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