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承諾書合同沒有金額是否有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擔保承諾書合同沒有金額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沒有載明擔保金額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擔保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按法定范圍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