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擔保承諾書合同沒有金額是否有效

導讀: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證人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訂立保證合同時會約定早于或者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限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一、民法典中擔保承諾書合同沒有金額是否有效
擔保承諾書沒有載明金額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后面可以進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二、保證期間過了保證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首先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在保證期間經過之后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可以和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六個月的保證期間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原因在于一般保證中有先后之分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同樣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沒有在約定和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此時的債務人和保證人并沒有先后之分債權人需要積極的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證人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訂立保證合同時會約定早于或者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限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