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金額超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金額超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關于擔保合同金額超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合同金額超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擔保的范圍以當事人約定為主,如果雙方約定擔保合同金額超過借款合同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二、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什么
1、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