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協議不給競業補償怎么處理

導讀: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一、簽訂競業協議不給競業補償怎么處理
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并且沒有違反競業協議的相關規定下遇到用人單位不給予競業賠償金的情況可以根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責任向用人單位維護自己的權益。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