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

導讀:
2004年4月27日,被告羅*娥與原告父親胡*文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兒子胡-斌跟隨胡*文生活,一切費用均由胡*文承擔,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均歸原告胡-斌所有。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育費的主張,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離婚協議中表明原告隨父親生活,而被告無需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所有費用均由原告父親支付,但被告的婚后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那么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4月27日,被告羅*娥與原告父親胡*文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兒子胡-斌跟隨胡*文生活,一切費用均由胡*文承擔,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均歸原告胡-斌所有。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育費的主張,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離婚協議中表明原告隨父親生活,而被告無需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所有費用均由原告父親支付,但被告的婚后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關于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離婚協議撫養費
【案情簡介】
原告:胡-斌
被告:羅*娥
原、被告系母子關系。2004年4月27日,被告羅*娥與原告父親胡*文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兒子胡-斌跟隨胡*文生活,一切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均由胡*文承擔,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均歸原告胡-斌所有。2006年8月28日,原告父親胡*文與案外人劉*君再婚,婚后于2007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名胡*哲。2006年9月,麗南村第三村民小組發放土地征用補償款每人15000元,胡*文戶共計發放45000元,該款項為胡*文、胡-斌及羅*娥三人平均所有,該45000元款項由戶主胡*文領取。被告羅*娥現租房居住,無業,2007年1月5日X線檢查診斷:腰椎滑移術后改變,腰椎退行性改變,腰椎排列不穩。
原告胡-斌訴稱:被告對原告不管不問,從未支付給原告撫養費,原告的生活僅靠父親打工賺來的一點錢勉強維持,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原告的生活僅靠父親打工每月賺來的600多元錢已經無法維持下去,故訴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撫育費至原告成年,計人民幣300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在麗南村所有的15000元征地補償款先予以扣除。
被告羅*娥辯稱:原告父親胡*文的經濟狀況較好,其每月經濟收入應在1000元以上。被告羅*娥身體狀況不良,腰椎移位,不能工作,需租住房屋,沒有經濟來源,以目前的經濟狀況,無力自保,沒有能力再支付撫育費用,且離婚后又生育一未滿周歲的非婚生兒子,生活更為困難。被告與原告父親胡*文離婚時,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原告隨胡*文共同生活,一切費用由胡*文負擔,相關的婚后財產也均處分給原告胡-斌所有,2006年9月原告父親胡*文從麗南村委領取的45000元征地補償款(每人15000元),該款項也足以支付原告現在的撫育費用,原告目前在上小學,其費用開支相應較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父親胡*文于2004年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原告胡-斌隨胡*文共同生活,一切費用由胡*文承擔,所有的婚后共同財產也均歸原告胡-斌所有,上述約定意思表示真實、清楚、明確,在不足三年的時間里,原告的生活需求并無大的改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育費的主張與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相違背;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但父母自身的生活及撫育能力也必須充分予以考慮,被告離婚后無固定住所,身患疾病,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困窘,其經濟狀況比原告父親胡*文更為困難,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育費超出了目前被告羅*娥的負擔能力,也和離婚時原告父母的約定相違背,原告在麗南村享有及已實際領取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原告生活所需。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育費的主張,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胡-斌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
【法理評析】
本案作為子女撫養費爭議的案件,牽涉到一個極有意義的問題,即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權利?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經常碰到,對此問題的解答是本案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