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案例及解析

導讀:
您了解離婚損害賠償嗎?對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運用的?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離婚損害賠償案例及解析,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被告(男方)提起反訴稱,原告所稱的“婚生兒子”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是原告與第三人生的,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原告對此應負完全責任,應向被告進行損害賠償。最后,法院判決:同意原告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并判令原告賠償被告為小孩支付的出生費、醫療費、保姆費、撫養費和親子鑒定費等3萬余元,賠償被告離婚精神損害費15000元。那么離婚損害賠償案例及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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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離婚損害賠償嗎?如果自己的權益遭到損害,該怎么辦呢?如果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對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運用的?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離婚損害賠償案例及解析,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離婚損害賠償案例及解析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登記結婚,原告(女方)訴稱:2008年“因原告未懷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瑣事,雙方頻繁地發生爭吵,夫妻感情越來越差,瀕于破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從2010年2月開始,被告對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來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兩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離婚。其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跟隨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訴稱,原告所稱的“婚生兒子”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是原告與第三人生的,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原告對此應負完全責任,應向被告進行損害賠償。
【律師分析】
一、親子鑒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一個亮點就是對“親子鑒定”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解釋在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如果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親子關系不存在的必要證據,原告拒絕做親子鑒定,則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二、法律規定之不足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周延的,其列舉的四種過錯不能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沒有考慮到婚外性行為(通奸)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比如本案中婚外生子的情況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規定的范圍內。如此一來,法院的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的損害就失去了直接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似乎只能依據侵權法的一般法理進行處理。
【判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