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案例解析

導讀:
顯然,我們確認法院判決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不周延的觀點。因為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對無過錯方提供公力救濟,在這點上,我國《婚姻法》與國外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①。那么一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案例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顯然,我們確認法院判決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不周延的觀點。因為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對無過錯方提供公力救濟,在這點上,我國《婚姻法》與國外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①。關于一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案例解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述案例對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不周延之處至少提出了下述質疑與看法: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應適當擴大
我國《婚姻法》第46條具體規定了能引起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本案例中的情況并不包含在《婚姻法》所列舉的四種范圍。這是因為原告的過錯并不是存在著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因此,必然產生兩個問題,其一,既然法律沒有規定,法院的判決就失去具體法律依據,那么上述法院的判決就值得研究。其二,原告方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存在著與他人有婚外性行為并生有一子,即存在著被告能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事實,因此法院的判決又存在著合理性。因此,上述情況必然反映了《婚姻法》對此規定的不周延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