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中如何規定無過錯方

導讀:
但是《婚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方,并不認為在離婚問題上必須完全無過錯。上述案例中,盧某某于訴訟離婚過程中提出因張某某與他人同居,是其過錯導致離婚,要求張某某賠償精神損失。法院認為,張某某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盧某某有家庭暴力行為,雙方行為都對夫妻感情破裂產生影響,均有過錯,故對其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反之,如盧某某僅僅脾氣暴躁,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嘮叨,經常數落張某某,此時盧某某應認定為無過錯。那么離婚損害賠償中如何規定無過錯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婚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方,并不認為在離婚問題上必須完全無過錯。上述案例中,盧某某于訴訟離婚過程中提出因張某某與他人同居,是其過錯導致離婚,要求張某某賠償精神損失。法院認為,張某某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盧某某有家庭暴力行為,雙方行為都對夫妻感情破裂產生影響,均有過錯,故對其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反之,如盧某某僅僅脾氣暴躁,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嘮叨,經常數落張某某,此時盧某某應認定為無過錯。關于離婚損害賠償中如何規定無過錯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在實踐中,單純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較少,許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都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婚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方,并不認為在離婚問題上必須完全無過錯。
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對婚姻關系的破壞極大,且會發生造成損害的事實,因此將此四種情況列為要求損害賠償的過錯,而所謂無過錯方是指不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一方當事人。
案例展示:
張某某(女)、盧某某(男)雙方經人介紹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二人性格迥異,盧某某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張某某,而張某某性格內向,不堪忍受,最終對家庭失去信心,離家出走,在外地打工。打工過程中,張某某與高揚(男)發生感情,情投意合,并與其公開同居生活。后盧某某知曉后,最終導致張某某、盧某某婚姻關系破裂。上述案例中,盧某某于訴訟離婚過程中提出因張某某與他人同居,是其過錯導致離婚,要求張某某賠償精神損失。張某某則認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盧某某的平常行為所迫,盧某某在離婚問題上也存在過錯,不應該屬于“無過錯方”,所以盧某某沒有資格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
法院認為,張某某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盧某某有家庭暴力行為,雙方行為都對夫妻感情破裂產生影響,均有過錯,故對其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