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訴訟變更撫養權及撫養費之案例解析

導讀:
共同子女歸男方撫養,且男方承擔所有撫養費。一審法院判決:判決支持變更撫養權為被告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每月兩次探望機會,定于周六,且如需外出的須于當天下午6點前送小孩回住處。后男方認為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過高,因此找到萬同律師代理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目前該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尚未判決。那么原創訴訟變更撫養權及撫養費之案例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子女歸男方撫養,且男方承擔所有撫養費。一審法院判決:判決支持變更撫養權為被告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每月兩次探望機會,定于周六,且如需外出的須于當天下午6點前送小孩回住處。后男方認為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過高,因此找到萬同律師代理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目前該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尚未判決。關于原創訴訟變更撫養權及撫養費之案例解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情況: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共有房屋一套歸女方所有,房貸由女方承擔。共同子女歸男方撫養,且男方承擔所有撫養費。
雙方離婚后兩年內,男方先后經歷自己的父母離婚、失業、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審等,經濟狀況不斷惡化,生活條件發生翻天覆地變化,由于實在無法繼續撫養小孩,男方經過與女方的再三協商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男方自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至女方,撫養費則由自己承擔每月生活費500元,教育醫療費用雙方各承擔一半,請求享有探望權。小孩5歲,就讀于一所公立幼兒園。
案情分析
一審中男方舉示了其離婚后的失業證、每月低價租住房合同及物業證明、取保候審通知、父母殘疾證及離婚證明,以充分證實其離婚后生活條件惡化不適宜再撫養小孩,無收入來源也難以繼續承擔小孩全部撫養費。女方主張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請求繼續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執行,即小孩由男方撫養,撫養費全額由男方承擔,無任何證據提交。
一審法院判決:
判決支持變更撫養權為被告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每月兩次探望機會,定于周六,且如需外出的須于當天下午6點前送小孩回住處。
后男方認為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過高,因此找到萬同律師代理二審案件。
律師觀點:
一、關于撫養費2000元標準的認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而一審法院僅憑“目前撫養小孩的一般支出水平”,對此也并未有相關證據支持,因此該2000元撫養費的認定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根據通過一審雙方確認的事實得知“雙方子女就讀幼兒園,每月費用720元(含三餐及贊助費)”;同時,根據重慶市統計局數據:2015重慶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8279元每年,即1500元每月。因此,該子女作為學齡前兒童,其實際需求,并比照成人支出標準,每月應當遠低于1500元,更遑論2000元的標準。
二、關于由男方承擔全額2000元撫養費的判決,罔顧事實
一審中男方舉示了其離婚后的失業證、每月低價租住房合同及物業證明、取保候審通知、父母殘疾證及離婚證明,充分證明了其無收入來源也難以承擔小孩全部撫養費,據此提出在個人能力范圍內承擔每月500元生活費,教育和醫療憑發票承擔一半的請求,相對來說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即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男方處于取保候審期間,失業無收入,根本無法承擔每月2000元撫養費。一審法院罔顧事實的認定,實在是于法無據。
三、對于探望權行使的判決,難以保障上訴人的權利的有效行使
雖然夫妻雙方離婚,但不應剝奪或限制對其小孩的相處和探望,一審法院判決男方一個月只有兩次限定周六探望時間,且當天上午帶出下午6點前必須送回住處。此種探望方式缺乏靈活性,且行使時間過短,并不能有效保障其探望權;同時,對于尚且年幼、對父親較為依賴的小孩的成長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目前該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尚未判決。
律師分享:
夫妻雙方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那么離婚協議的約定至關重要,該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在民政局備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離婚后要對此做出變更是非常麻煩的,所以勸誡夫妻約定離婚協議時,一定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考慮清楚,約定細致,必要時候請專業律師起草或把關也是明智的選擇。
若夫妻離婚是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那么相關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對此,筆者也做了一些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子女撫養權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撫養費給付標準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探望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