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案例分析

導讀: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本案符合第一種第一和第二種情形,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那么關于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本案符合第一種第一和第二種情形,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關于關于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出現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等情形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具體怎么操作?下面通過一則案例分析!
【案例1】
甲男與乙女感情不和離婚。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認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撫養更利于孩子成長;男的認為離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撫養問題上做出讓步。
【分析】
《婚姻法》36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予。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見,本案孩子判給女方較為合理。
【案例2】
2000年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孩子丙歸母親乙撫養。判決生效后不久,甲又組成了新的家庭。因離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氣,打罵他。2001年,乙因車禍身體殘廢,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顧,甲見乙已無力撫養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給他撫養,乙不同意。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問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此案涉及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種第一和第二種情形,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