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可不可以放棄案例解析

導讀:
案件介紹原告張某(男)與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記結婚,2008年生育一子。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張某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自雙方離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張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張某及其家人的拒絕。因此張某和王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系仍然存在。探視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王某既無權放棄,張某也無權剝奪。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探視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那么探望權可不可以放棄案例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介紹原告張某(男)與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記結婚,2008年生育一子。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張某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自雙方離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張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張某及其家人的拒絕。因此張某和王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系仍然存在。探視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王某既無權放棄,張某也無權剝奪。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探視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關于探望權可不可以放棄案例解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視權可不可以放棄?這個問題我們來通過一個實際的案例來闡釋,本文通過對一個案例的具體分析,進而對探視權性質的介紹,從而深入的解析了探視權,并很好的回答了探視權可不可以放棄的問題!現在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
案件介紹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記結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張某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2、王某放棄對孩子的探視權。3、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共同債權債務。自雙方離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張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張某及其家人的拒絕。
案件分析
一、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受《合同法》調整,除非一方存在隱瞞財產的行為,否則該協議約束雙方。《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探視權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二、張某和王某自愿簽署的協議能否對探視權進行限定。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視權就應該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從設立探視權的立法目的看: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張某和王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系仍然存在。探視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王某既無權放棄,張某也無權剝奪。
探視權性質
探視權能否放棄直接涉及到探視權的性質問題。也就是說,探視權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者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具體而言,如果探視權是一種權利,則可以放棄;如果探視權是一種義務或者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則不能放棄。
離婚的父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親權行使受到限制,部分親權被停止,但探望等權利義務被保留了下來,法律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同時賦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權利,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賦予探視權獨立權能地位的前提在于父母共同行使的親權,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親權的各項權能處于基本完滿狀態,探視權隱含于親權當中,尚為轉化為現實的權利與義務。父母離異后,親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離。探視權作為親權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由潛在的隱含的權能轉化為現實的具體的權能,歸屬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該方行使包括探視權在內的一些權利義務。可見,探視權不僅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種權利,也是其義務,是其親權行使的延續,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探視權顯然具有親權的諸多屬性,其與親權的區別在于它的權利主體和內容相對比較窄。
探視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作為享有探視權的父母是不能拋棄探視權的,探視權性質與監護權相同,既為權利又為義務。因此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探視權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于其成長,并解決離婚后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關系的融洽發展,這是我國婚姻法中明確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子女與父母的交流,是雙方親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長的關鍵。因此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時,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無特殊理由不能拒絕履行探望之責,同時,探視權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棄,義務是探視權中的應有之義。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促進父母子女關系的融洽,為了維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促使父或母關心子女成長,應該賦子非直接撫養方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在性質上屬于離婚父母一方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直接源于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因此,當事人不能在調解協議中自愿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探視權,對于自愿放棄探視權的調解協議,因違反法律,法院應不予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