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可不可以被剝奪

導讀:
離婚父母雙方對孩子的親屬權利并不會因雙方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消亡,也就是說,離婚后未撫養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且這種權利不能被非法剝奪。解除婚姻關系時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阮某帶領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2、成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3、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歸各孩子。但離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絕。而被告阮某則辯稱,二人離婚時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稱答應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且簽訂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應該遵守合同。那么探視權可不可以被剝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父母雙方對孩子的親屬權利并不會因雙方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消亡,也就是說,離婚后未撫養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且這種權利不能被非法剝奪。解除婚姻關系時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阮某帶領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2、成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3、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歸各孩子。但離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絕。而被告阮某則辯稱,二人離婚時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稱答應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且簽訂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應該遵守合同。關于探視權可不可以被剝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父母雙方對孩子的親屬權利并不會因雙方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消亡,也就是說,離婚后未撫養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且這種權利不能被非法剝奪。
案情
原告阮某(男)與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舉行結婚儀式,與2009年9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吵鬧,于2012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解除婚姻關系時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阮某帶領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2、成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3、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歸各孩子。但離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絕。于是成某訴訟來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某則辯稱,二人離婚時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稱答應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且簽訂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應該遵守合同。
審理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
判決原告每兩個月行使一次對孩子的探望權,被告應提供相應的便利。
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