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買的房子但只寫了一方的名字,房子所有權屬于誰

導讀:
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兒女婿登記結婚之后購買涉案房屋,其出資意圖在于保障女兒女婿的家庭穩定,是對吳先生和李女士雙方的贈與行為,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陳小姐婚后雙方父母為他們共同購買的,產權證上只登記陳小姐的名字。案例四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張女士稱與王先生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現在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將房屋判給自己。那么結婚后買的房子但只寫了一方的名字,房子所有權屬于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兒女婿登記結婚之后購買涉案房屋,其出資意圖在于保障女兒女婿的家庭穩定,是對吳先生和李女士雙方的贈與行為,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陳小姐婚后雙方父母為他們共同購買的,產權證上只登記陳小姐的名字。案例四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張女士稱與王先生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現在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將房屋判給自己。關于結婚后買的房子但只寫了一方的名字,房子所有權屬于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買房所有權歸屬
一般而言,婚后買房,離婚時的產權處置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比較常見:
案例一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楊小姐起訴要求與馮先生離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馮先生同意離婚,但稱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房屋是自己的。
經審理查明,涉訴房屋雖系雙方婚后購買,但系馮先生與其父親和其姐姐共同出資,結合銀行交款憑證、馮父與馮姐姐的陳述及登記在馮先生單方名下之情形,法院認定涉訴房屋為馮先生單獨所有。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后給對方一半的補償。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
吳先生與李女士2009年結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資購置一套住房供小兩口居住,并將房產登記在女婿吳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兒女婿登記結婚之后購買涉案房屋,其出資意圖在于保障女兒女婿的家庭穩定,是對吳先生和李女士雙方的贈與行為,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三
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方名下
王先生與陳小姐于2007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價值40萬元。由于感情不和,王先生要求離婚并分割房產。陳小姐同意離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房產,認為房產是屬于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陳小姐婚后雙方父母為他們共同購買的,產權證上只登記陳小姐的名字。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應當按照當時雙方父母出資所占的出資比例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一般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資的,一般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為按份共有。如果雙方父母與子女婚后財產共同出資構成首付款,父母出資視為對對方的贈與,一般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認定房子為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四
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
張女士稱與王先生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現在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將房屋判給自己。王先生不同意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將房屋判給自己。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訴爭的房屋系婚后購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以及雙方的工作性質、收入,可以確認訴爭房屋張女士父母出資96萬元、王先生父母出資81萬元,但是雙方父母都未明確表示贈與哪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房產共同所有,分割時應該平分。
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案例五
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
汪女士和章先生結婚后在北京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于章先生經濟上比較困難,30萬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為汪女士不具有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故房產證辦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現在汪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認為,雖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記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個人財產出資對對方的贈與,所以涉案房屋按雙方共同共有財產處理。婚后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后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案例六
婚后購房,雙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購房款
王女士與胡先生婚后雙方分別借錢支付了全部購房款86萬元,其中王女士借款金額是60萬元,胡先生借了20萬元。現在王女士起訴離婚并要求法院判令房產歸自己所有,因為自己當年出資更多。胡先生稱房子是雙方共同所有,因為產權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且自己在購買的時候也出資了。
雙方都提交了當時借款的借條并提交了房產證佐證房產現有的共有狀態。法院認為,婚后雙方共同借款部分購房款,屬于共同債務,共同購買的房屋屬于共有房產。婚后購房,雙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購房款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債務屬于共同債務。
案例七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楊女士與吳先生婚后買房,吳先生借了首付款39萬元,楊女士幫著吳先生一起還債。今年,吳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楊女士認為,房屋是婚后購買的,首付款雖然是吳先生借的但是自己也幫著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