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導讀:
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的,算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應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直接歸一方所有,該方愿意在房子上加對方名字的,屬于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視為將個人財產贈與對方,愿意和對方共同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愿意在婚后加名字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房子可以算作共同財產。
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的,算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應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直接歸一方所有,該方愿意在房子上加對方名字的,屬于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視為將個人財產贈與對方,愿意和對方共同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愿意在婚后加名字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房子可以算作共同財產。
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的,算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應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直接歸一方所有,該方愿意在房子上加對方名字的,屬于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視為將個人財產贈與對方,愿意和對方共同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愿意在婚后加名字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房子可以算作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后給配偶加了名字,離婚時怎么分?
01.
加名字有用嗎?
有用。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采取登記主義;不動產物權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房產證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資購買,夫妻雙方均為房屋所有權人。
02.
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后,夫妻雙方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則需要看登記的具體情況:
①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并載明了各自份額比例,則屬于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產份額的分割。
②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對權利狀況進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確定各自占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則需要法院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03.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分割房產時,既需要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也需要確定雙方所占的房產份額。
1. 房屋所有權歸屬哪一方?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有明確規定: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本條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歸屬哪一方。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和相關案例,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法院基本會將房屋所有權判給全額出資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以房屋價值為基數,按照法院確定的雙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2. 房產份額如何確定?
在登記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法院會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產的分割。但如果登記為共同共有,離婚時法院會如何分割房產呢?根據目前存在的法院判決,有支持雙方各占房屋50%份額的情況,也有支持未出資一方占20%份額的情況。
法院支持雙方各占房屋50%份額的情況,具體可參考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終332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在判決理由部分提出:
“涉案房產雖系祁曉凱單獨出資,但女方也在處理家務、照顧小孩方面有所付出,現登記為祁曉凱與程梅共同共有,應視為祁曉凱對程梅贈與,且該房產贈與已經在房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程梅現要求分割該房產,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鑒于上述雙方之間的關系,一審法院從涉案房屋登記在程梅名下的背景和目的,結合雙方的住房情況,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考慮,判決涉案房產應歸祁曉凱所有,并由祁曉凱向程梅支付房屋評估鑒定價款的一半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法院支持未出資一方占20%份額的情況,具體可參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442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在判決理由部分提出:
“本院認為,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訴人鄭某于婚前購買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雙方離婚后仍由被上訴人居住管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二審中被上訴人亦明確表示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定由被上訴人鄭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無不當。
同時,結合鄭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孫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鄭某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孫某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
由此可見,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人一半來進行分割,也不是直接判決出資一方享有大部分的財產份額,而是會根據出資貢獻情況,雙方在處理家務、照顧子女方面的付出,雙方的住房情況,結婚時間的長短,離婚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來確定雙方所占的份額比例。
另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內容,讀者在解決“戀愛期間一方出資購買房產,婚前登記在雙方名下,房產如何分割”問題時可作參考:
“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