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導讀:
認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婚姻各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性質應為夫妻雙方共有。根據〈地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還有〈婚姻法〉所確立的法定共同財產制原則,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認定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明確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認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婚姻各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性質應為夫妻雙方共有。根據〈地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還有〈婚姻法〉所確立的法定共同財產制原則,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認定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明確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關于認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
2、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充公”,即不會因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汽車等價值重大的財產,都不會。
3、對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補辦前的同居是指對外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一種生活狀態。
4、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財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婚姻各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性質應為夫妻雙方共有。但有一點例外,就是夫妻感情不和且夫妻分居已滿兩年。
5、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的處理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了,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等別的具體的規定多多,其中摻雜的情況比較多,政策性強,所以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能一概而論,這個要法院謹慎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