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婚前購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婚前購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購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1、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分不同的情形確定:
(1)如果父母在婚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除外;
(2)如果婚前以個人財產全額購買,登記在當事人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
(3)如果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購買,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準備哪些資料能證明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事實上,婚前買房與婚后買房直接影響房子的歸屬,具體兩者有以下區分:
1、通常來說,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房的,按房產證登記,一般登記到誰的戶下就屬于誰。
3、婚后買房的,即使一方出資買房,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若夫妻雙方都在場,女方就要在場簽字,最后將該房產認定為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二)而婚前買房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就得準備以下幾種證明資料:
1、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證件)、婚姻證明、公積金賬戶、社保或納稅證明;
2、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它批準文件;
3、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證明及復件;
4、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證明和抵押物估價證明;
5、收入證明(或銀行流水,證明月收入是貸款月供的兩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