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導讀:
廣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狹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是指物質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是指離婚損害賠償主體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加以追究,進行懲罰,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那么淺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狹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是指物質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是指離婚損害賠償主體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加以追究,進行懲罰,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關于淺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概述
(1)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含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離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過錯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其過錯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離婚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過錯的一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狹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是指物質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組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離婚損害賠償主體是法定的。即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過錯方。可以請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只能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況,而對四種情況以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
2.救濟性。是指通過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得以填補,精神傷害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利益得到救濟和恢復。
3.懲罰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加以追究,進行懲罰,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種救濟措施,通過以財產賠償的方式使離婚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損失得到填補,同時精神也得到安慰,其悲憤也可相對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息。制裁離婚當事人中過錯方違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警示、預防那些意欲實施相同行為的已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