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

導讀:
如何運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可以從其構成要件來運用。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這一要件體現出過錯主義離婚原則之特色。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規定。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那么如何運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運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可以從其構成要件來運用。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這一要件體現出過錯主義離婚原則之特色。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規定。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關于如何運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運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
可以從其構成要件來運用。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包括: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這一要件體現出過錯主義離婚原則之特色。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也就是說,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規定。如《民法典》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還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則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定義務。
3、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司法解釋第29條也對予以了明確。至于上述規定是否恰當,筆者下文將專門予以論述。現行條文充分體現了立法者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穩定為出發點。
4、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從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
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應該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財產或精神損害,也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