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施的條件

導讀:
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張-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張-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決陳-東賠償張-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本案中,張-倩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施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張-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張-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決陳-東賠償張-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本案中,張-倩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施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月16日,張-倩以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東對其實施,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陳-東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何來精神損害賠?他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東與張-倩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東對張-倩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足以證明陳-東對張-倩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陳-東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張-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張-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決陳-東賠償張-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