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購房屋多少年后視為共同財產呢

導讀:
法院依法審理后,調解無效,準予乙女與甲男離婚;法院認定該房屋產權證雖然系婚后辦理,但是該房屋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予分割,財產仍屬于乙女。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及事實可以得出結論,乙女婚前簽訂合同并付清全款購買的房屋,應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丈夫甲男無權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F行民法典已經廢除了以前關于“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仍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視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那么婚前一方所購房屋多少年后視為共同財產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依法審理后,調解無效,準予乙女與甲男離婚;法院認定該房屋產權證雖然系婚后辦理,但是該房屋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予分割,財產仍屬于乙女。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及事實可以得出結論,乙女婚前簽訂合同并付清全款購買的房屋,應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丈夫甲男無權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現行民法典已經廢除了以前關于“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仍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視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關于婚前一方所購房屋多少年后視為共同財產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婚前一方所購房屋,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能視為共同財產?有些讀者認為夫妻共同生活八年以上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舉一個案例說明這個問題。甲(男)與乙(女)1994年4月自行相識,同年9月登記結婚。乙女于1993年12月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一次性付款購買一套商品房,該房屋于1994年12月竣工,產權證于1996年3月辦理,產權人姓名為乙女。婚后雙方因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自2003年5月起,妻子與丈夫分居。2005年12月,妻子起訴法院要求離婚。甲男同意離婚,但是提出要求分割乙女名下的房屋一套。法院依法審理后,調解無效,準予乙女與甲男離婚;法院認定該房屋產權證雖然系婚后辦理,但是該房屋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予分割,財產仍屬于乙女。
解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及夫或妻個人特有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一方婚前的財產,不算共有財產之一。有人認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2001年民法典出臺后,1993年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就已經失效,不再適用。有的當事人只知道過去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生活多年以后婚前財產就可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認識上是錯誤的。我國民法典出臺后,個人財產就不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了,婚前財產永遠屬個人財產。因此,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我們可以概括為,在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建立了夫妻關系后,至解除婚姻關系或一方死亡前,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合法收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
乙女于1993年12月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一次性付款購得房屋。甲男與乙女1994年4月自行相識,同年9月登記結婚。房屋產權證于1996年3月辦理。本案中,我們并不否認乙女的房屋產權證為婚后取得。但是,婚后取得的房屋產權證并非憑空得來,而是依據乙女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中享有的債權取得,此種債權來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債。對于房屋交付與產權證辦理,自然擁有期待權。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產權證的行為,實際上是乙女婚前債權在期待后變成物權的過程,完全是其婚前擁有的債權演化而來。
產權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著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是婚后財產。乙女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經取得,辦理房產證只是一個滯后的手續。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及事實可以得出結論,乙女婚前簽訂合同并付清全款購買的房屋,應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丈夫甲男無權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現行民法典已經廢除了以前關于“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仍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視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雙方在結婚、離婚時都要注意這個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