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債務

導讀:
第一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房屋或者是土地上的定著物的;第二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第四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分的國有機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等物品;第五種是抵押人依照法律而享有的,并且在其發包方的許可之下,可以用來抵押的荒山、荒丘等各種荒地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第六種是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可以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一般來說,超出了債權額的那一部分應該是要歸抵押人所享有,而不足的部分通常也是需要由債務人來負責清償的。作為抵押擔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那么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房屋或者是土地上的定著物的;第二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第四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分的國有機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等物品;第五種是抵押人依照法律而享有的,并且在其發包方的許可之下,可以用來抵押的荒山、荒丘等各種荒地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第六種是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可以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一般來說,超出了債權額的那一部分應該是要歸抵押人所享有,而不足的部分通常也是需要由債務人來負責清償的。作為抵押擔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關于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房屋或者是土地上的定著物的;
第二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
第四種是抵押人所持有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處分的國有機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等物品;
第五種是抵押人依照法律而享有的,并且在其發包方的許可之下,可以用來抵押的荒山、荒丘等各種荒地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種是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可以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除了以上可以抵押的物品之外,以下幾種是不可以用來作抵押的,即使用作抵押,也是無效的,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第一種就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種則是各種耕地和宅基地一類的應當歸集體所有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是我國境內以公益目的而存在的,事業單位或者是社會團體中的教育設備、醫療設備等公益性質的設施;
第四種是其所有權或者是使用權都還不明晰或者是存在著爭議的財產;
而在實際的生活當中,抵押物的價值并不總是能夠與其債權額相等的,有時候抵押物的價值會超過其債權額,但是更多的時候其抵押出來的價值是不足以用來清償所有的債權額的。一般來說,超出了債權額的那一部分應該是要歸抵押人所享有,而不足的部分通常也是需要由債務人來負責清償的。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第三人。在抵押人就是債務人本人的時候,其抵押物要是不能清償所有的債務的話,應該繼續由抵押人按照一般的債務來進行清償,超出的部分仍然還是歸債務人所享有;如果是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話,那么抵押人只需要將自己所提供出來的抵押物相對應的擔保債權實現,當其抵押物的價值不能夠清償所有的債務的時候,抵押人不需要再負任何責任,應該要由債務人自己繼續進行清償,而抵押物價值要是超過了所擔保的債權額的話,多余出來的那一部分是歸抵押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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