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如何解決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一、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如何解決
1、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或者延期償還;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并在勝訴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中止執行;等到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2、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1、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4、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5、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保全就是在起訴之前對于自己的財產保護所要實施的權利,但對于申請此保全的人也必須要符合條件,在債權債務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也只能是債權人,而對于債務人是沒有此權利的,所以,財產保全的申請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