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還錢應該怎樣進行處理?

導讀:
優先權又稱,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特定情形下,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時,被執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組織,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債務清償。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第9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九十條至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個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那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還錢應該怎樣進行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優先權又稱,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特定情形下,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時,被執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組織,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債務清償。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第9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九十條至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個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關于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還錢應該怎樣進行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財產不足怎么辦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4、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5、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
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的問題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后,會涉及到優先債權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優先權又稱,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債權人申請并獲得法院批準后,針對被保全的財產,該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理論上存在爭議,張志勝律師認為,債權人不能因為保全取得優先權: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流失而不是直接賦予申請人優先權。
特定情形下,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時,被執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組織,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債務清償。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第9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九十條至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個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