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

導讀: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然而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由于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那么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然而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由于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關于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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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一個人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卻想要從事經營公司的話,就會選擇想銀行或者是個人借款,這個時候貸款人(銀行或者個人)就會需要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的種類非常的多,而質押和抵押則是兩種最長見的,那么你知道一個財產上同時具有抵押權和質押權時,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是哪一個嗎?接下來,律師365小編將仔細為你解答。
一、抵押權的概念及特征
1、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抵押權的特征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2)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4)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5)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二、質押權的概念
1、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2、質權人的權利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權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第一,占有質物,也就是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留置權能;第二,“收取”質物的孳息;第三,債權保全請求權。
三、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
2、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別。
四、抵押權和質押權優先受償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然而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由于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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