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怎么辦?解決辦法是什么?

導讀:
同屬于擔保物權的質押權與抵押權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的現象也時常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的沖突又分為哪些不同情況該如何解決呢?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怎么辦?質押權與抵押權發生沖突,何者為先,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l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那么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怎么辦?解決辦法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屬于擔保物權的質押權與抵押權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的現象也時常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的沖突又分為哪些不同情況該如何解決呢?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怎么辦?質押權與抵押權發生沖突,何者為先,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l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關于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怎么辦?解決辦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屬于擔保物權的質押權與抵押權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的現象也時常存在。那么該如何理解抵押權與質押權的沖突呢?抵押權與質押權的沖突又分為哪些不同情況該如何解決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探討。
抵押權與質押權沖突怎么辦?
質押權與抵押權發生沖突,何者為先,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l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蔡福華老師曾提出,理論界的兩種觀點有以偏概全之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涉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的沖突,對于沒有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的沖突及其他情況沖突,沒有作出司法解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處理:
1、抵押權設立在先,并經抵押登記后,又設立質權的情況
動產抵押在先,并經抵押登記即經過公示的,由于動產物權的變動已向社會公眾作出外部表現,在該動產之上又要設立質權的質權人,應當從登記部門了解該動產物權有否發生變動,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質押權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該動產物權是否變動,或者明知該動產物已經抵押而繼續與出質人設立質押關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應先于質權受償,即同一物上存在質權與抵押權,且兩種擔保物都合法有效,則應根據“設立在先,受償在先”的原則處理。這種處理原則,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4條規定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4條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同一財產上有兩以上債權人抵押的,且都已辦理抵押登記,受償的原則就是設立在先,受償在先。同一物上先后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與同一物上先后設立兩個抵押權基本相同,理所當然也要根據“設立在先,受償在先”的原則處理。同樣,質押在先,抵押在后,質權先于抵押權受償。
2、抵押權設立在先,但沒有辦理登記,后又設立質權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2條和第43條規定,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車輛、企業的設備以外的其他動產抵押的,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由當事人根據自愿原則決定。但是,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質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質權。由于質權的特征是轉移占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要確立“誰占有、誰受償”的原則,質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
3、質權和抵押權同時設立的情況
質權和抵押權同一天設定,無法確定誰先誰后,且質權、抵押權都合法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同時生效的質權和抵押權無強弱之分,同時設定,效力相同,其權利受償,按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權沒有登記
質權人明知動產已設定抵押權,沒有辦理登記,而與出質人在同一動產上繼續設定質押關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不能以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請求優先于抵押權受償。相反,抵押的動產只能由抵押權人受償,因為在質權人明知動產已設立抵押權的情況下,而繼續在同一動產上與出質人設定質押關系,系出質人與質權人惡意串通,損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設立的質押關系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抵押權人對抵押的動產全部優先受償。
延伸閱讀:
專利權質押合同范本參考
什么是質押?質押權的期限是什么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