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法律效力哪個優先

導讀:
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于留置權。那么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法律效力哪個優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于留置權。關于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法律效力哪個優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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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和留置權都是債權人逾期未收到債務人清償而可行使的權利,在法律上也是兩個十分相近的法律名詞。所以,為了避免混淆造成案件錯判等,我們必須要了解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并加以區分,下面是律師365小編整理的詳細內容。
一、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
具體區別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二、質押權與留置權法律效力的先后順序
通說: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抵并根據實際分為以下情形:
1、先質后留
即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
(1)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后,又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對質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對該財產享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原則上留置權優先,但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哪一權利行使,因為此時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后,為保存質物等原因,將質物交給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他人取得留置權。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
2、先留后質
即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
(1)留置權人在取得留置權后,又將留置物出質。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于留置權。
(2)留置權成立后,動產所有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人的其他債權又以該留置物為其設定質權。這種情況與先質后留的第一種情況處理相同。
3、同時質、留
《物權法》第239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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