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也就是說,經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不論二者產生的時間先后,抵押權人均優先于質押權人受償。由于法律規定質權的設定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要見,而抵押是不轉移占有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也就是說,經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不論二者產生的時間先后,抵押權人均優先于質押權人受償。由于法律規定質權的設定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要見,而抵押是不轉移占有的一種擔保方式。關于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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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質押權和抵押權同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但是二者在其在概念、權利性質、標的物、權利設定、優先受償等幾方面有一定的差異,今天律師365的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
一、抵押與質押的概念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即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的質押物。
二、抵押與質押權利性質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
三、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
2、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3、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別。
四、權利設定中的不同點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你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占有于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質押物占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五、優先受償
抵押和質押作為擔保物權,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當二者并存于同一財產時,就存在一個優先受償還是平等受償的問題。
對此《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一款作出了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押權人受償。”也就是說,經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不論二者產生的時間先后,抵押權人均優先于質押權人受償。法律作出這一規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強調抵押的登記公示的效力。
由于法律規定質權的設定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要見,而抵押是不轉移占有的一種擔保方式。如果僅僅以設立時間先后來確定受償的順序,將會使抵押權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將影響抵押登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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