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質押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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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質押怎么處理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抵押權人如何行使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1、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3、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4、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質押財產如何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
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物權法第19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