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什么明顯

導讀:
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一、擔保的標的不同。而抵押所擔保的數額則一般具有最高限額之約定,即擔保人僅在雙方所約定的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一般擔保合同成立后,若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變更擔保的債務數額或履行期限,原擔保合同便告終止。那么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什么明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一、擔保的標的不同。而抵押所擔保的數額則一般具有最高限額之約定,即擔保人僅在雙方所約定的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一般擔保合同成立后,若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變更擔保的債務數額或履行期限,原擔保合同便告終止。關于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什么明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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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質押擔保合同是一種需要車輛所有人與債權人在車輛管理所共同辦理的一種質押手續。若果車輛所有人到期沒有還清債權人債務,車輛將會由法院拍賣或者是由債權人變賣。已經簽過抵押合同的車輛在抵押結束之前不能進行買賣,抵押結束后可以。
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擔保的標的不同。的標的是特定的一項或幾項債務,該項債務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存在并特定下來。而抵押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特定的債務的擔保。在合同成立時,僅對債務的范圍作了確定,而該債務并未實際發生或尚未具體固定。
二、擔保數額不同。的債務是特定的,但其數額一般先不確定,也屬無限額的約定。而抵押所擔保的數額則一般具有最高限額之約定,即擔保人僅在雙方所約定的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三、適用范圍有所不同,適用于任何交易或在債的發生關系中。而,按照我國第14條和第三章第五節的規定,只適用于抵押或最高額的保證。
四、穩定性不同。一般擔保合同成立后,若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變更擔保的債務數額或履行期限,原擔保合同便告終止。擔保人若要繼續提供擔保的,則必須要另行訂立擔保合同。而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數額及履行期限的變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規定的限額或期間內,則抵押合同適用于變更后的主合同,無需另行訂立新的擔保合同。
五、車輛質押需提供的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單位車輛被委托人簽字,個人車輛所有人簽字。
六、車輛的處置依據:《擔保法》第七十一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七、車輛的其他處置方式:
1)轉讓出售 措施:委托書、附條件的車輛買賣合同
2)出租收益 措施:委托書、車輛租賃合同 中間業態:以出租的狀態變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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