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

導讀:
將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押人的擔保是質押而不是抵押。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的權利憑證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有鑒于此,物權法結合新修訂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于第226條第一款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那么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將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押人的擔保是質押而不是抵押。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的權利憑證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有鑒于此,物權法結合新修訂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于第226條第一款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關于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經常在生活中聽到抵押這個詞,卻很少聽說過質押。質押和抵押雖然本質上都是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抵押給別人,但它們分別有不同的涵義。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律師365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一般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是抵押嗎?
將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押人的擔保是質押而不是抵押。
權利憑證是指以標準化或法定的方式,完整、明確和簡潔地記載權利義務人、客體、期限等內容的獨立契約,權利人可憑此享有對客體的完整權利。權利憑證可以是紙質,也可以是電子憑證;可以記載權利人,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以記載為準,也可以不記載,持有人即為權利人。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的權利憑證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有: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而權利憑證中匯票、支票等憑證就是財產權利憑證的表現。
二、權利質押登記問題(股權質押登記)
關于股權質押登記,按照《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當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國的股權類型眾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權,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結果出現有些股權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權設定質權時應當到哪個登記機關登記,不夠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從實踐來看,擔保法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方式確定為記載于股東名冊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為在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不具有明顯的公開性,公示效果不強,不便于第三人查詢。此外,也容易出現偽造和篡改登記的問題。有鑒于此,物權法結合新修訂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于第226條第一款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之所以規定其他股權設質時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考慮到所有依法設立的公司都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按照法律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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