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无码AV,不卡av中文字幕手机看,在线看片国产的免费,成av人大宝影视

我需要找律師

北京律師,專業團隊, 200+云律所實力在線

解決
難題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化團隊,全程跟進
一站式解決您的法律難題

直接找律師

我需要打官司

嚴選律師,權威專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師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處理案件類型豐富,庭審經驗分析
上萬案件代理,勝訴率高

直接委托律師打官司

我需要詳細咨詢

專案咨詢服務,資深律師方案定制

付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根據實際情況量身定制專屬維權方案
精準把控案件難點,尋求最優方法

直接付費咨詢律師

我需要基礎咨詢

快速應答,高效服務,24小時在線

免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認證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
法律問題優質解答,及時與客戶反饋

等待免費咨詢律師

主債務到期后,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嗎?

李維律師2022.02.10776人閱讀
導讀:

既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保證合同,那么,便不應當否認這種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主債務到期后,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既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保證合同,那么,便不應當否認這種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關于主債務到期后,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的保證合同的性質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都是從“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開始計算。

但主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那么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否還有效呢?

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僅是法治國家對“民”的一項承諾,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普遍信奉的一項法治原則。既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保證合同,那么,便不應當否認這種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這既是對當事人私權的尊重與保護,也體現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則。

2、根據擔保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筆者認為,擔保法的意義就是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盡管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該種情況的條文規定,但根據擔保法“保障債權的實現”的精神,認定該種保證行為顯然也是和該精神一致的,并沒有相互矛盾。

且根據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其最終是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保證人屬于第二還款來源。而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的保證合同顯然也不違背該保證定義的。

3、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從另外的角度也默認了這種保證形式的有效性。

4、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合同生效之次日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5、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上述規定以下詳述。

二、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的保證合同如何履行

該保證期限分兩種情形看待:

1、主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但未過訴訟時效的。

該種保證,仍然是對主債務的保證,因為,在訴訟時效內,債務人仍然有履行債務的義務,而且不能以時效進行抗辯。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債務的履行期已屆滿(被欺詐,下述。),其自愿承擔保證的行為并沒有增加其風險,也沒有違反其本意,故此,保證人對在訴訟時效內的債務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從合同生效之次日起開始計算保證期間。保證期間長于訴訟時效的,債務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履行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前置程序。

當然,如果訴訟時效少于六個月即將屆滿的,就應當參照下述第二種情形,應當對主債務履行期已屆滿且即將過訴訟時效履行說明或告知義務。否則,由于其債務本身喪失了勝訴權,在本身債務履行出現履行障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不公平的。

2、主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且已過訴訟時效的。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該種情形的保證,實際上是對上述一般抗辯權的放棄,由于債權人喪失僅僅是勝訴權,因此,保證人提供的保證行為仍然是對債務的保證,但應該認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要求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主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且已過訴訟時效進行說明或告知,這屬于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義務,因為,在該種情形下,要求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顯然增大了保證人的風險,除非有證據證明保證人事先已經知悉。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應當視為對保證人的欺詐,依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處理。以下情形均假設已告知保證人的:

(1)如果是債務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宜認定是債務人對債權的重新確認,重新計算訴訟時效,這樣就轉化為了正常保證行為。

(2)如果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務人不知情且明確表示不承擔債務的,則宜認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債務人知情的,宜認定是債務人對債權的重新確認。

(3)如果是保證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的,則宜認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是否知情都不應承擔責任。

律師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主債務到期后,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嗎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延伸閱讀: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點贊
收藏
分享至:
李維律師

在線 問題仍未解決?1對1咨詢為您解答

  • 在線律師
  • 已服務274810人
  • 5分鐘內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