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有哪些

導讀:
保證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本文以具體案例為大家就像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據此可見,如果在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或者保證人沒有明確保留先訴抗辯權的,則保證人將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從本案來看,共同保證人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的負責人均在合同中寫明,“若林××不能還款,愿代為履行。”所謂按份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特別約定各個保證人所分擔的保證份額,并依據其份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本文以具體案例為大家就像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據此可見,如果在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或者保證人沒有明確保留先訴抗辯權的,則保證人將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從本案來看,共同保證人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的負責人均在合同中寫明,“若林××不能還款,愿代為履行?!彼^按份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特別約定各個保證人所分擔的保證份額,并依據其份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那么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有哪些呢?本文以具體案例為大家就像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案情
林某擬從某財務公司處借款100萬元,請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二家企業共同作保。在合同書中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負責人均聲稱:“若林××不能還款,愿代為履行”,并簽字蓋章。后林某到期無力還債,財務公司鑒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經營不善、資產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債務人還本付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利康酒店提出,原告應先找林某要求其還債,即使林某不能還,也應將保利商行列為被告,因為利康酒店曾與保利商行達成協議,若林某不能還款,雙方各分擔50%。而且保證書寫明“代為履行”,因此即使有責任,也僅限于償還本金,不能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和違約責任。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應首先告林某,在林某不能償債時,才能告利康酒店。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可將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共同列為被告,請求其負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原告可以選擇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中的任何一個作為被告,請求其承擔代為履行責任。
(三)作者的觀點
本案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作為共同保證人之一的利康酒店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的問題。我國《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據此可見,如果在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或者保證人沒有明確保留先訴抗辯權的,則保證人將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從本案來看,共同保證人利康酒店和保利商行的負責人均在合同中寫明,“若林××不能還款,愿代為履行?!薄安荒苓€款”的含義是什么呢?我認為“不能還款”并不是指到期以后不還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沒有財產還款。在什么情況下才可能出現不能還款的情況呢?只能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并就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了債務人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時,才能稱為“不能履行”。倘若債務人具有一定的財產可以用來清償其全部或部分債務,則不能稱其為“不能履行”。由此可見,保證人聲稱“若林××不能還款,愿代為履行”,其中明確包含了保留先訴抗辯權的意思。所謂明確,就是說從中可見保證人保留了先訴抗辯權,而不是說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方式或是否保留先訴抗辯權問題約定不明。
既然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保留了先訴抗辯權,那么主債權人請求共同保證人之一的利康酒店代為履行時,利康酒店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請求,而要求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行。
值得探討的是,如果債權人在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行以后,仍不能實現債權,債權人應如何向共同保證人提出請求?共同保證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所謂共同保證,是指數人共同作為債務人的保證人,并對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權實現的義務。共同保證的特點在于他們彼此之間是連帶關系,也就是說他們都要向債權人負連帶責任。在這一點上,共同保證不同于按份保證。所謂按份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特別約定各個保證人所分擔的保證份額,并依據其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在按份保證中,保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不過,按份保證必須由保證人與債權人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數個保證人應負共同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他們共同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我國司法實踐中即采取這種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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