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責保證人免于保證 債權人后悔

導讀:
人未在保證責任期間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榮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與胡某基于購買摩托車買賣合同關系產生債權關系。張某自愿以保證人的名義在該欠條上簽字,與某公司形成保證合同關系,但雙方對保證的性質約定不明,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連責保證人免于保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未在保證責任期間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榮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與胡某基于購買摩托車買賣合同關系產生債權關系。張某自愿以保證人的名義在該欠條上簽字,與某公司形成保證合同關系,但雙方對保證的性質約定不明,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連責保證人免于保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未在保證責任期間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某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胡某、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于某公司未在保證責任期間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擔保人張某則免除擔保責任。
胡某于2007年9月11日向某公司購買錢江牌摩托車一輛,且向公司負責人呂某出具欠條一張,約定所欠購車款3600元分兩次支付,當月19日前付1000元,余款須在當年11月11日前付清并約定了違約金。張某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字(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爾后呂某將車給付胡某,但胡某一直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欠款。當2009年3月,呂某向法院起訴時,才發現胡某已經下落不明。
榮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與胡某基于購買摩托車買賣合同關系產生債權關系。該欠條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因而合法有效。張某自愿以保證人的名義在該欠條上簽字,與某公司形成保證合同關系,但雙方對保證的性質約定不明,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