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 債務人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導讀:
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那么保證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關于保證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越來越多的人都跟其他人有債務關系,在債務關系中有很多術語也令大家分不清,就比如說擔保權人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那么這四個詞的含義是什么,在法律上又有什么聯系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1、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涉及到三個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關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委托合同關系,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才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證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并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證關系產生的基礎;
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托保證合同,這是一種委托關系;
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這是保證的本體.保證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同樣,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才可以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一致協議,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由于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因此他根本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擔保對象不同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3、時效不同
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做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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