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導讀:
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一般擔保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擔保人無此項權利。擔保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一般擔保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擔保人無此項權利。擔保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關于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一般擔保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擔保人無此項權利。擔保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擔保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債務人與擔保人具有以下關系:反擔保具有從屬性,它是以本擔保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共包括一個主合同和兩個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主合同,這是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合同,這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中,分別有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三方當事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在反擔保合同中,分別有擔保人、債務人、反擔保人三方當事人。在這里,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后,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實際上就是擔保合同,只不過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主合同下原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而已。因此,反擔保合同的反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已履行為前提。
反擔保的特點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并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并,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擔保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于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直接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其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
以上就是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法律知識介紹!在生活中會有許多的債務關系,這些債務可能是不同的類型,但他們都有一些相同的地方,比如都存在有債權人、擔保人。在債務人不按時還錢時,我們可以選擇非上訴方式來解決。非訴要賬程序就要簡單多了,債權人在催天下平臺發布債權委托,催天下有專業的催款律師和正規的催收公司看到了債權信息,會接受您的債權委托,向債務人進行催款,在催款結束后,債務人支付傭金即可。債權人委托催天下平臺要賬還可以延長欠款訴訟時效,平臺的催收人員均是合法追討欠款,避免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直接接觸,債權人可在線查詢催收進度。




